10月2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扶持办法》明确,扶持对象包含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后台服务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基金销售、货币兑换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配套服务机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经认定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扶持办法》提到,对合作区成立后首次注册或者迁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对在合作区成立后首次注册或者迁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经申请可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 其中,保险公司二、三级(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分支机构分别按500万元和100万元给予扶持;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实收资本不满5000万元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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